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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有哪些?
韩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
《专利法》:规范发明的保护客体以及保护期限等。其中,发明需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等三性的要求。
《实用新型法》:规范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以及保护期限等。其中,实用新型需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等三性的要求。
《外观设计法》:规范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以及保护期限等。其中,外观设计需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等的要求。
《商标法》:规范商标的保护类型及续展期限等。其中,商标需要满足显著性要求等。
《著作权法》:规范在文学、科学或艺术领域内所创造出的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作品)的著作权的相关事项。
《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通过该法保护半导体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权利期限自注册之日起10年,最长不能超过自第一次商业使用之日起10年或产生之日起15年。
《防止不正当竞争与保护商业秘密法》:该法通过防止不当竞争行为和防止盗用商业秘密来保持良好的商业秩序,保护在制造、市场、或其他商业活动中有用的技术或商业信息。
《种子产业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利期限自登记日起25年,树木为30年。
《关税法》:是规范海关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的相关事项的基本法。
 
韩国加入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韩国加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条约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加入的国际公约/条约 对韩国生效时间
1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1994年)》 1995年1月1日
2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 1979年
3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 1980年5月4日
4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887年)》 1996年8月21日
5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2002年)》 2004年6月4日
6 《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1961年)》 2009年3月18日
7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2002年)》 2009年3月18日
8 《专利合作条约(PCT)(1970年)》 1984年
9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95年)》  
10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95年)》 2003年4月10日
11 《布达佩斯条约》 1988年
12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2001年1月7日
13 《生物多样性公约(1993年)》 1992年6月13日
14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1968年)》  
15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护海牙协定》 2014年7月1日
16 《新加坡商标法条约 (STLT)》 2016年
17 《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取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2015年
18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2020年
(引自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www.law.go.kr)中相关法规法则及其附则以及韩国特许厅网站中关于法令资料介绍部分)

法律最新修订
(1)专利法
2016年专利法修正案调整了侵权赔偿制度,包括:①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责令评估损害赔偿数额的,当事人有责任向评估人说明情况;②“提交材料”即提交的证据不仅可以包括文件,还可以包括其他参考材料,提交参考资料的目的是证明专利侵权;③当事人不能按照法院的命令提交参考材料,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的,视为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真实性。
2019年的专利法修正案(2018年通过)进一步加强了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包括①引入了惩罚性赔偿,规定最多可给予已证明的补偿性赔偿金额的三倍;②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要求否认侵权的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材料,如该当事人有法律上的理由不提供时,法院可能会发出“提交材料”的命令;③对于赔偿中涉及的许可费率标准,从“通常”可接受标准到“合理”可接受标准,提高了许可费率标准。
2020年专利法修正案使得专利权人可以要求专利侵权的利润损失和合理使用费的混合损害赔偿,并由法院裁决。
2021年专利法修正案中,主要修改包括延长复审请求提出期限至3个月、新设立了单独申请制度-即在复审中可以将权利要求分开申请以获得权利、依职权复审制度等。
 
(2)商标法
2016年商标法全面修订。新商标法规定,只有利害关系方才可以向BOT提出商标无效审判。任何人都可以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提出不使用撤销审判,撤销决定的效力可追溯至撤销审判申请之日。修订后的法案明确将“以电子方式使用”列为公认的商标使用类型之一。
2020年商标法修正案引入了三倍惩罚性赔偿。
 
(3)外观设计保护法
2020年外观设计保护法修正案引入了三倍惩罚性赔偿。
韩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怎样的?
 
行政确权
韩国特许厅是韩国知识产权领域的最主要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职能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审查和注册,制定保护商业秘密的政策和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注册;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和文件的管理以及知识产权宣传工作;鼓励创造和创新活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国际合作;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人力资源开发等。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登记、等著作权保护事宜。
著作权的确权是由文化体育观光部进行,而著作权的登记权限由文化体育观光部委托给著作权委员会实施。
韩国国立种子院负责植物新品种的登记审查和保护工作。
 
司法机构
韩国知识产权执法分为知识产权审判部(IPT)、特许法院(PCK)和民事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和特许法院负责知识产权的无效和专利权范围的确定,民事法院为负责侵权行为的司法审判机构。
 
知识产权审判部
知识产权审判部(IPT)是三级专利诉讼体系中的第一级审查,负责:对驳回和撤消决定不服提起的请求的审查;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等。
在专利授权后,如果专利权人发现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附图中存在缺陷,可以提出订正审判,此时,由知识产权审判部负责对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专利权人或有利害关系的他人可以请求知识产权审判部审查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审查确定第三方的产品或方法落入其专利的保护范围内,同样,被控侵权方也可以要求审查确定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没有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内。
 
特许法院(专利法院)
特许法院(专利法院,PCK)是专门的知识产权行政法院,其上诉法院是大法院(最高法院)。特许法院负责对不服知识产权局内的知识产权审判部针对如下案件所作裁决的上诉案件的审理:(1)审查员驳回或者撤销对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的授权;(2)请求宣告知识产权无效;(3)确认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民事法院
韩国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由地区法院作为一审,依次可以上诉到高等法院和大法院。对于其他不服韩国特许厅的决定和不服文化体育观光部关于著作权及计算机软件的决定不服的案件,依照行政诉讼法可以直接向高等法院起诉,直至向大法院提出上诉。
 
行政执法机关
韩国检察机关协助警方查处调查假冒商品并对制造者和销售者进行刑事处罚,维护社会和正常贸易秩序。此外,海关、产业通商资源部贸易委员会也担负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责,具有部分行政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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