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向JPO提交日本商标申请的程序
在日本注册商标,申请人可直接向JPO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或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指定日本。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属于下表左栏所述人员的申请人在日本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要求基于在右栏所述的国家或地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而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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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民,或《巴黎公约》成员国(包括根据《巴黎公约》第3条被视为成员国)的国民 |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或《商标法条约》缔约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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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国民(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附件3C第1条第1款规定的成员的国民),或《商标法条约》缔约方的国民 |
《巴黎公约》成员国、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或《商标法条约》缔约方 |
直接向JPO申请日本商标的程序
1.申请
为取得商标权,申请人须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至日本特许厅(JPO)。
2.申请公开
JPO 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将在官方公报上对该申请内容予以公开。
3.形式审查
JPO 将对申请文件进行程序和形式要件的审查。如必要文件缺失或必填内容未完成,将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4.实质审查
审查商标是否满足注册的实质性要求。以下情形属于不符合实质要求,将予以驳回:
(1)商标无法使消费者区分申请人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
(2)商标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私人权益,依法不得注册。
5.驳回理由通知
若商标不符合实质性要求,JPO 将向申请人发出驳回理由通知书。
6.提交书面意见或修正
申请人可针对驳回理由提交书面申辩意见,或通过修改申请内容以消除驳回事由。
7.核准注册
如 JPO 最终认定不存在应驳回的理由,将作出核准商标注册的决定。
8.驳回决定
若申请人提交的意见或修正未能消除驳回理由,且审查员仍认为该商标不应予以注册,将最终作出驳回决定。
9.请求复审
申请人如不服驳回决定,可请求对该决定进行复审。
10.复审审查(针对驳回决定)
复审案件由3至5名委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理。若认定驳回理由不成立,则裁定准予注册;如驳回理由仍成立,则维持不予注册的决定。
11.注册(缴纳注册费)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注册费后,商标权即正式生效。
12.公告
对已生效的商标权,JPO 将在商标公报上进行公告。
13.提出异议
任何人均可在公告后一定期限内,向 JPO 局长就该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
14.请求无效或撤销复审
商标注册后,任何人可提起无效复审;如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该商标。
15.复审审查(针对无效/撤销案件)
由3至5名委员组成的合议组负责审理。
若合议组认为商标注册并无瑕疵,则维持注册;若认为存在无效或撤销事由,则作出撤销商标权的决定。
如权利人未能提供使用证据,合议组可作出撤销决定,该商标权即被撤销。
16.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申请人如对 JPO 驳回复审的决定不服,或利害关系人对无效/维持商标权的复审决定有异议,可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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