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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KIPO提交韩国商标申请的程序
1. 提交申请
● 申请人资格
在韩国使用或有意使用商标的主体,享有商标注册权。韩国商标法虽实行登记制,但要求申请人必须具备在韩实际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注册后若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可能被撤销。
● 所需材料
商标注册申请人需向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提交以下材料:
a. 申请书,须包括:申请人姓名与地址(法人则提供名称及所在地)、商标图样、指定商品/服务名称及类别、申请日期;如主张优先权,需注明首次申请国与申请日期;
b. 商标图样10份,尺寸不大于8cm×8cm;
c. 如主张优先权,应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d. 委托书(如适用);
e. 摘要。
 
2. 形式审查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KIPO 将不予分配申请号,并视该申请为未提交:
● 申请类型不明确;
● 未列明申请人姓名及地址;
● 申请文件非以韩语书写;
● 未附商标图样;
● 申请人在韩国无居所且未委托当地代理人。
若申请符合形式要求,KIPO 将分配申请号并依商标法继续审查。若材料有误或缺失,审查员将发出补正通知,要求限期修正。未按时或未按标准完成补正,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3. 实质审查
● 审查机制
商标申请按提交日期顺序自动进入实质审查,不同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请求审查制。
● 注册条件
商标须满足以下要求,方可注册:
a. 符合商标法对商标的定义;
b. 具有显著性,或已通过使用取得“第二含义”;
c. 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禁止注册情形。
 
4. 申请公开
若审查员未发现驳回理由,或申请人已消除原驳回事由,该商标申请将予以公开。
 
5. 异议程序
利害关系人可在申请公开后2个月内提出异议。
 
6. 核准注册
核准注册属行政行为,须满足法定条件。审查员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授权。
 
7. 注册颁证
申请人须在收到核准通知后规定期限内缴纳注册费,方可完成商标注册,获得商标权。
 
8. 侵权诉讼管辖
自2016年1月1日起,商标侵权一审案件须向以下五家地方法院提起:首尔中央、大田、大邱、釜山、光州地方法院。非首尔地区的侵权案件也可选择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9. 续展
商标权有效期自注册日起10年,可重复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0年。权利人应在期满前向KIPO提交续展申请。续展申请正式提交后,商标权自原有效期届满次日起延续。
 
10. 驳回理由通知
如商标申请符合驳回条件,KIPO将发出初步驳回通知,申请人可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或修正。
 
11. 申请人答复
申请人可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陈述意见,或修改申请内容,以消除驳回事由。
 
12. 最终驳回
若审查员认定申请不符合商标法规定,将通知申请人限期提交书面修正。修正后仍未能消除驳回原因的,审查员将作出驳回决定。
 
13. 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在30日内向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14. 专利法院
对该委员会裁决不服的,可进一步上诉至专利法院。
 
15. 大法院
对专利法院判决仍不服的,可最终上诉至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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