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后续申请制度核心:继续申请及相关机制解析
美国的后续申请(Continuing Application)制度由继续申请(Continuation Application)、部分继续申请(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及分案申请(Divisional Application)共同构成。其中,继续申请制度已在美国运行近 200 年,对美国专利保护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历史渊源与制度定型:从司法判例到法律确立
继续申请的概念最早可追溯至 19 世纪的Godfrey v. Eames 案。该案中,法院明确认定:若申请人在原始申请处于未决状态时提交新申请,该新申请将被视为原始申请的继续申请,二者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同一申请。此后,该案所确立的继续申请核心规则被正式编入1852 年美国专利法第 120 条,为制度的规范化运行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核心价值导向:为何广受发明人青睐
继续申请之所以能获得美国绝大多数发明人的支持,根本原因在于其精准契合了发明人的利益诉求,具体体现在两方面:
1.精准界定保护范围:发明人可依托原始申请已公开的材料,通过继续申请修改或增加权利要求项,从而更精准地圈定专利保护边界。
2.增加审查沟通机会:通常情况下,申请人针对专利审查意见书仅有两次答复机会,若仍无法与审查员达成一致,只能选择放弃申请或提出上诉。而通过提交继续申请,申请人可获得与审查员进一步沟通的额外机会。
三、继续申请的法定要件:合法性的核心前提
美国专利法第 120 条明确规定了有效继续申请需满足的五大条件,同时需缴纳足额申请费:
1.依赖原始申请:必须明确指向原始申请,无法独立存在;
2.原始申请未决:需在原始申请被授权、放弃或终止前提出,即原始申请程序尚未终结;
3.发明人重合:至少包含一名原始申请中的发明人(此处 “发明人” 指对权利要求所涉发明作出实质性贡献者);
4.原始申请属性:原始申请需为非临时申请;
5.无新主题加入:说明书需与原始申请完全一致,若需加入新主题,应通过 “部分继续申请” 提出。
四、申请日、保护期限与 “无限链接” 机制
(一)申请日与保护期限
继续申请可直接享有原始申请的申请日,但专利保护期限需从 “父系” 申请(即最初始的申请)的申请日起算,这意味着继续申请的实际保护周期会相应缩短。
(二)“无限链接” 规则
继续申请支持 “无限链接”:只要申请链中存在一件未决申请,即可将其作为基础提出新的继续申请。
示例:申请人于 2010 年 3 月 3 日提交 “色素提取方法” 原始申请(“父系” 申请);2011 年 2 月 2 日提交继续申请 A(享有 “父系” 申请日);2012 年 1 月 1 日提交申请 B 时,若 “父系” 申请与申请 A 均未决,则 B 既可为 “父系” 申请的继续申请,也可为申请 A 的继续申请。由此可见,“原始申请” 不仅限于 “父系” 申请。
(三)权利要求的支持范围
继续申请的技术方案需得到 “父系” 申请公开内容(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的支持。即便权利要求未出现在 “父系” 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只要记载于说明书,仍符合支持要求。
五、部分继续申请:容纳发明改进的特殊路径
实践中,发明人提交原始申请后可能对发明作出改进,需加入原始申请未公开的新主题。对此,美国专利商标局允许通过部分继续申请实现 —— 申请人可在其中纳入新主题,且该新主题的保护期限仍从 “父系” 申请的申请日起算。
六、时间限制与申请程序要点
(一)提出时限
继续申请需在收到最终驳回后的 3 个月内提出;缴费后可延期至 6 个月。通常申请人会在专利申请审查期间主动提起。
(二)程序与材料要求
继续申请的程序与非临时申请类似,需提交以下材料:说明书(开头需注明原始申请号)、权利要求书(需对修改内容编号)、附图、信息公开声明及经签字的申请声明。
(三)申请号与次数限制
继续申请获准时将获得独立于原始申请的申请号,且可基于该继续申请再次提出新的继续申请,但司法实践中重复提出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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