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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JPO申请日本专利的程序
申请
专利权的授予必须以提交申请为前提。日本采用先申请原则,即对于同一发明,当存在两个以上不同申请日期的专利申请时,仅最先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获得专利权。因此,建议尽早提交申请,且在申请前避免对发明内容进行任何公开。
 
形式审查
日本特许厅(JPO)将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程序性和形式性审查。若申请文件未满足规定要求,JPO将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公开
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后,JPO将在官方公报上公开该未经审查的专利申请文件。
 
实质审查请求
专利申请不会自动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仅当申请人或第三方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相应费用后,JPO才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视为撤回
若自申请日起3年内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该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回,无法获得专利权。
 
实质审查
专利局局长指派审查员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以判断其是否具备可专利性。审查过程中,首先核查是否存在驳回理由,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属于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构思;
· 是否具有工业实用性;
· 该技术是否在申请日前已为公众所知;
· 是否为该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 是否较他人更早提出申请;
· 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 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符合可专利性要求。
· 发出驳回理由通知
若申请不符合实质性要求,JPO将发出驳回理由通知书,详细说明不符合的理由。
 
提交意见书或补正书
申请人在收到驳回理由通知后,可提交书面意见,主张其发明与通知中引用的现有技术不同,或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
 
专利授权
若审查员认定不存在不予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或在评估申请人提交的意见书或修改后的文件后认为已消除驳回理由,则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驳回决定
若申请人提交的意见或修改仍不足以消除驳回理由,审查员最终认定该申请不具可专利性,则将作出驳回决定(实质审查阶段的最终结论)。
 
请求复审
申请人如对驳回决定不服,可请求复审。
 
复审审查
复审请求由3至5名成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理。若驳回理由得以消除,则判定授予专利权;若驳回理由仍然成立,则维持不予注册的决定。
 
注册(缴纳注册费)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专利注册费后,专利权予以生效,同时被授予专利号。JPO将向专利权人颁发专利证书。
 
公告
专利授权内容将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异议提出
自专利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向JPO局长就该专利授权提出异议。
 
异议审理
异议请求由3至5名复审审查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合议组将作出撤销专利或维持专利的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
即使在专利注册后,利害关系人如认为该专利权存在缺陷,仍可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宣告审理
无效宣告请求同样由3至5名复审审查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若合议组认为专利权授予无误,则作出维持决定;若认为授予存在缺陷,则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对上述任何决定或裁定不服的利害关系人,可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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